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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0日,倡导婚育新风,发放晚婚晚育奖励

发布时间:2013-01-10 16:14:59     来源:后八里沟村山东鑫琦集团    浏览量:253

新闻来源:鑫琦集团  发表日期:2013年1月10日  该页面已被浏览 730
 
2012年度村奖励晚婚晚育人员及相关政策
男方姓名
女方姓名
上级奖励
村委会奖励
宋涛
王晓君
500
500
宋庆学
生燕燕
500
500
马亿营
宋丽萍
500
500
宋海建
李妮
500
500
宋海淦
陈艳秋
500
500
宋长睦
杨伟林
500
500
宋玉文
李慧
500
500
宋光普
石清
500
500
宋长陆
朱燕红
500
500
宋长学
田秀
500
500
 
 
奖励晚婚晚育家庭户
    晚婚晚育政策是中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晚婚就是在法定最低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基础上,适当推迟实际结婚年龄。法定最低婚龄是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并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界限。中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迟于法定婚龄3年以上者,即为晚婚。晚育是指适当推迟妇女婚后的初育年龄。在一般情况下,结婚是生育的前提,但是生育行为并不一定与结婚行为同时发生。中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女女在24周岁以上生育者,即为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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